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规定及流程

发布者:刘锋发布时间:2013-04-16浏览次数:184


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规定及流程

公积金简介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城市可以筹集一批稳定的住房资金,加快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同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短期周转,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通过向个人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贷款,可以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负担。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从而增强职工购、建、大修住房的能力。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房改的中心环节,关系到房改工作的成败。所以,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一)购房

1.购房改房;2.购二手房;3.集资建房;4.商品房

(二)偿还住房贷款

(三)离退休

(四)死亡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备及相关资料(以下提取所需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复印)

必备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提取配偶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资料

(一)购房

1.购房改房

提交售房审批表、售房计算表、单位售房证明

2.购二手房

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转让合同》、《契税发票》

3.集资建房

提交集资建房协议书、首付款发票

4.购商品房

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及契税发票

(二)归还住房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行领取当月《贷款余额对帐单》

2.商业贷款需提交《商业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对帐单》

(三)离退休支取

本人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第一面及第二面)

(四)死亡支取

继承人在公证处办理的委托提取的公证书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由人事处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市户口满2年);

户口所在街道社区出具是否再就业状况证明。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


    1、教职工携相关资料到资产管理处房改办公室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由专管人员按要求填写并签章的《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教职工持《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资金监管中心办理审核(具体地址:光明路设计院旁建设广场写字楼13楼)。



    3、教职工持已审核合格资料到建行明园支行(具体地址:原话剧团旁建行,爱家超市的对面)办理提取或转帐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及流程

 

一、贷款相关规定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乌鲁木齐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贷款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自建住房、二手房等。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原则。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个人按月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能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月缴交额、月工资收入、还贷能力等条件相挂钩。 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为新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80%;所购住房为旧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60%。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管理中心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二、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建立满一年,在近半年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以往公积金贷款中无恶意拖欠还款记录;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总金额;

5、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条件。目前中心认可的保证方式有用已取得产权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由担保公司或房产公司用贷款所购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同时提供连带或阶段性保证担保、住房公积金联保;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7、购房合同签定一年以内,房款未付清。

三、贷款额度及最高限额

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所购新房总价的80%;所购旧房总价的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的60%。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最低不低于1万元。

购二手房房龄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格以及评估价值的70%,房龄在15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的,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格以及评估价值的60%,房龄在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意:职工购房可以先支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借款人本人支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时必须留足6个月月缴额。贷款发放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人提交相关资料(所有资料大小为A4纸,验原件留复印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内页原件、复印件(二代证正反面复印);借款人近期1寸照片2张;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原件、复印件);

3、借款人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配偶所在单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及可证明其收入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本人完税凭证、银行工资卡明细或工资表明细);

4、职工与单位签定的集资协议

5、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含已支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

6、售方证明(注明售房款账号、户名、开户行)

7、《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

8如用第三人房产抵押需提供产权人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公证;抵押房产评估报告。

 办理公积金贷款流程


办理贷款初审

借款人携相关贷款资料到资金监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进行初审。

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管理中心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由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贷款发放

由担保公司办理贷款审核手续后,通知本人领取公证书并到资金监管中心领取贷款划拨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办理公积金转移业务

 

1.办理个人转移业务所需资料:

1)转入单位证明;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2.办理集体转移业务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集体转移证明,需说明转移原因注明转出、转入单位公积金帐号、开户行,属企业改制、兼并的,必须有相关改制或兼并文件;

2)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转移业务办理程序:

1.转移人本人或单位会计人员持转移所需资料到单位所属辖区管理部审核转移资料。

2.管理部公积金专管员审核合格后,打印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单,加盖管理部业务印鉴,一联经办人留存,剩余联交转移人。

3.转移人本人或单位会计人员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单及其它资料到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详情请咨询自治区公积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