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关于集资建房价格认定政策及教职工一期集资建房不动产证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

发布者:周松发布时间:2018-05-07浏览次数:1896


自治区关于集资建房价格认定政策及教职工一期集资建房不动产证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


 我校教职工一期集资建房(八区13号楼,共计448户、建筑面积约45807.69㎡)于20157月具备条件后,学校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委托了中介机构开始办理一期集资建房的产权登记工作。该中介机构在完成了集资建房项目的房产测绘工作的基础上,于201511月办理了448户住房的公房产权证。

20161月,学校将初步核定的教职工一期集资建房的成本价、政策性商品房价格(职工个人集资建房超出职级面积部分的价格)报自治区住房建设厅价格审定。同年3月将价格认定的初步结果上报到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厅进行审核,因自治区对职工集资建房价格认定的相关政策等事宜一直未明确,对包括我校在内的本市二十多家集资建房单位提请集资建房价格审定均未做批复。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价格审定和办证工作的通知》(新建保【201726号文),该通知中对2008年以来自治区集资建房的价格构成、不动产证办理、价格审定和办证步骤等工作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职工集资建房全部执行实际购房价格,实际购房价格由建设成本费用、土地出让金、营业税附加三部分构成, 楼层系数由各单位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自行确定,各单位根据职工住房面积核算整套住房价格,并在不动产证办理前交纳相应土地出让金和营业税附加。维修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缴,办证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收缴。该通知同时对集资建房的审价及办证工作的程序、步骤也做了具体安排 。

目前,我校现正在按新建保(20172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提请进行我校一期集资建房的价格审定等工作,价格审定结果及相关事宜等我处将及时告知一期集资建房的教职工。

  

  

          资产处房改办

           2018.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