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乌发改医价【2017】62号《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八、十区实际情况及校党委相关会议精神,现就二期集资建房八区、十区车辆门禁系统的启用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期集资建房八区、十区的车辆门禁系统及收费系统(含地下车库门禁系统)将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启用。
二、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和八区、十区规划、建设实际及管理要求,小区内的场地、道路等为业主共同共有,为确保小区安全和人员活动场地,根据实际,所有进入八区(含一期高层)、十区的车辆应全部在规定停车位停放(含地面、地下停车位),其中,十区地面不允许停放机动车辆。
特殊情况经物业部门允许可临时在八区、十区楼前地面停放车辆。
三、八区地面(含八区一期高层)的停车按校园内停车场停车对待,停车收费标准按新农大办发〔2016〕30号《新疆农业大学校园车辆通行及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新农大办发〔2016〕44号等文件规定,凡购买地下停车位的本校教职工可免校园内停车场停车费(中心校园区晚23点至次日9点间停车除外)。
四、二期集资建房八区、十区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委托学校物业中心负责。凡购买地下停车位的教职工,从车库门禁系统正式启用之日起需按乌发改医价【2017】62号《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67.14元/月、37.3�*1.8元/�/月)及暖气费(由供暖单位据实收取)。
五、地下停车位的租赁
为满足教职工不同的停车需求,对地下停车位按以下方式进行租赁,其中:
(一)、长期租用
1、本校教职工,每个车位的租赁费用为7200元/年。
2、外单位人员,每个车位的租赁费用为9600元/年。
3、上述租赁价格均需按年交纳,且不含车库物业服务费(37.3�*1.8元/�/月*12月=805.68元/年)、车库暖气费和校园内停车场停车费。
4、从本通告发出之日起,办理地下车库车位长期租用的教职工,可在每周四上午前往校大门外的农行交纳相应租赁费用后,凭交款凭证及本人、车辆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车辆行驶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A4纸张)到校资产处房改办进行申请审核登记(附件)、签订租赁合同(含车位选定),凭审核登记表、租赁合同前往小区物业办公室办理门禁系统录入及交纳相关费用。
(二)、临时租用
未购、租停车位的车辆在地下停车位连续停车超过8小时以上 (含8小时) 的车辆为临时租用地下停车位,临时租用停车位的租赁费为每8小时30元(不分昼夜)。不足8小时的部分按地下车库临时停车收取临时停车服务费。
六、地下车库临时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
临时进入小区地下车库的车辆,应服从小区值班人员的安排,前往指定停车位停放车辆(临时停车位数量有限,如停满后不再放行)并按以下暂定的停车服务费标准交纳临时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1、首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前三小时按每小时2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2、从第4小时起至第8小时执行市场调节价,每半小时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最高不超过10元(封顶)。
3、婚礼、葬事、搬迁等车辆经物业部门同意后,进入小区免收停车费。
4、消防、警务、医疗急救、小区工程施工、公共水暧电抢修等车辆进入小区免收停车费。
七、已购停车位未办理报机动车车牌号码登记的教职工,请尽快持协议书、身份证原件(本人不能前往的,请书面授权他人进行申报)前往八区、十区物业办公室申报、登记机动车车牌号码。
八、关于学校二期集资建房地下停车位的建设规划和产权归属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关于我校职工二期集资建房的立项、规划、建设及用地等相关批复文件及建设实际,我校二期集资建房配建的地下停车位及储藏室的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为50年),地下部分的人防工程也缴纳过了异地人防建设费。同时,我校二期集资建房的地下停车位和储藏室与住房一样均为独立规划,学校预售的地下停车位、储藏室的建筑面积和价款均未分摊在职工集资住房的建筑面积和房款内。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校集资建房地下停车位的产权不属小区业主共同共有,也不为公共停车场。占用未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及租金等所得收益归学校所有。
经初步咨询,待自治区、乌市的相关配套政策颁发后,我校二期集资建房地下停车位可以按规定办理私人产权登记。
该通知所有规定的解释权归新疆农业大学资产管理处。
资产管理处
2017年4月26日
附件:长期租用地下停车位申请表